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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I类变更中“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阐述“变更原料药合成工艺中所用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而不变更其质量,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但需要以下工作:说明变更的原因;列出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2.GMP指南中原料药部分中阐述为“变更原料药合成工艺中所用试剂、起始物料的来源(供应商),而不变更其质量标准,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但起始物料供应商的改变或者起始物料合成路线的改变,需要进行研究确认或验证工作。”
举例:新起始物料供应商(甚至可能不同于现有供应商的合成路线)。
需要评估以下内容:
2016-09-26 13:16
如果一个产品的效期时三年,那么是否都需要三年时间完成稳定性试验的长期试验,然后再引入供应商。那么供应商的引入从成本的考虑或者从采购风险的角度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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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的工艺验证可以不需要进行,可以适当进行小试并留稳定性考察一下。原料关键物料供应商变更,可能会有部分的差异,此部分的差异化可能会影响到制剂的质量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