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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美欧法规都没有对于结构确证批次的明确要求。
其次,基于从科学角度,表征应该包括:参比品、能代表临床生产工艺的样品。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这批毒理批也被部分拿去做参比品了,并且临床批跟毒理批在工艺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大变更,即这批毒理批就能代表临床样品的生产工艺,那只用毒理批做表征可能是可以的(当然,楼上说的结构确证不同项目批次数可能不一样,这是需要考虑的,也需要基于产品的特性)
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想抢时间赶紧生产毒理批做tox,所以经常出现毒理批跟临床批规模不一致的情况,那这种情况,就还是建议毒理批和临床批都做表征,这也是说明毒理批和临床批质量可比。
少做研究是为了在满足申报的前提下省钱省时间,不过也要考虑到表征也属于早期质量研究,通过这个研究一方面是更加了解自己的产品和工艺,一方面也是积累数据(比如用于后期的质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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