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即制剂企业对原料药的入场检验,但要注意不同国家要求可能不同,建议您明示?
(1)美国CFR211只要求最少检一项验证性项目(鉴别,防止物料混淆是GMP的基本要求),可以灵活设置,处理原则应该是优先考虑物料特性与质量风险。
(2)您的评估项目较为全面,基于对供应商的了解、评估后决定适当减少项目时,若日常只检关键项目,也建议根据风险定期对此物料进行全检。
(3)另外,除了定期现场审计,也可考虑引入供应商分类分级制度,如全检中或供应商评估中发现问题,对供应商降级,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对物料的入厂检验全检时间间隔缩短,项目也相应增加,直至恢复批批入厂全检。这样可以使检验项目频率的调整,纳入企业正常的供应商管理程序中。
(4)原料药供应企业和制剂生产企业的全检可以不同,因为理论上原料药方面会供应多个企业,需同时满足各家的标准。制剂企业按照自己一家品种的质量要求,本身就可以检验比原料药出厂时少一些的项目。
(5)以上为质量管理角度的剖析。因此,也需了解品种注册时提交了哪些检验项目。如减少涉及已有检验项目,应需找到相应的药监部门申请或报备。
(6)背景法规的要求,请参照如下中国GMP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美国GMP 211.84,可在GMP对比页面(表格形式)查看(编者注)。
(6-1)中国GMP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6-2)Sec. 211.84 Testing and approval or rejection of components, drug product containers, and closures.
(d) Samples shall be examinedand tested as follows:
(1) At least one test shall be conducted to verify the identity of each component of a drug product. Specific identity tests, if they exist, shall b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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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原载自2012年中国医药报。由该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编者注),上面的一段,我记得还有专门一个问题说这个的,这会没找到,下面的内容供参考。应该是已经得到认证中心专家认可的。
1.问:我公司已对物料的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可直接采用供应商报告作为物料的放行依据(鉴别项自己做)?
答:供应商审计并不能代替进厂的物料检验和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放行。对入厂的物料进行全项检验还是部分检验,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供应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剂生产的物料,则不可以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仅当物料的生产企业与使用物料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运输过程无被篡改、假冒、替换、变质等质量风险,企业可考虑直接采用物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作为放行依据,但鉴别项目必须由接收企业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药生产的物料,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二原料药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项目的测试”。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第十六条还规定,“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