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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早期研发阶段,原料药可以采用复验期的做法,一般不超过5年。即使有些杂质有增长的趋势,但是只要你的毒理批次和拟定的质量标准(这个时候,早期质量标准制定宽松的好处就体现了)能覆盖这个杂质的增长就可以。但是需要同时考虑,你IND时候的毒理数据能否Cover II期临床,如果II期临床需要重新做更长时间的毒理,那需要等长毒数据出来以后才可以判断了,而且你II期长毒的样品中该杂质含量也需要有较高的水平,要不然还是不能Cover的。
在NDA的时候,就要根据你关键临床批次和商业化批次的稳定性去制定有效期了,就不能用复验期了,目前CDE对于NDA和ANDA的原料药是不认可复验期的,可上市后逐步延长效期以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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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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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方案1,尤其在研发阶段,稳定性数据要继续进行,持续支持到临床2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