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以维生素产品为例
1、根据原研处方看原料A(可能是维生素)属于过量投料范畴而原料B(可能是碳酸钙)不属于过量投料范畴。
2、因为维生素在生产和储存期间含量会降低,容易降解,所以在生产时增加了投料量。
2.1、维生素产品中过量投料是普遍的一般不超过30%。在 ICH Q3B中表述“若对某一降解产物鉴定不可行,则应在注册和上市申请中说明,即;已对该项工作中做过努力,但未成功,但是对降解产物(包括已知和未知杂质)进行检测均不在超标的情况下。
2.2、针对在过量投料的杂质问题,有一个进口多维片变更申请,当时就是否需要杂质研究数据和CDE进行沟通,CDE的原则就是需要对杂质进行研究,尽管是大复方,含量低,当时递交的材料里只提交了原料的杂质研究报告,CDE最后有条件批准了变更,但要求下一次注册前完成杂质研究。
2.3、针对过量投料问题,原则上尽量不要过量,由于产品的不稳定性必须多投料时,需要结合工艺,降解途径说明并验证工艺过程及储存中物料的损失,以证明过量投料的合理性。在ICH Q8也提到要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评论
匿名
提交
取消
匿名
{{item_parent.created_at}}
置顶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item_parent.show_reply_list ? '收起回复' : '查看回复'}}({{item_parent.children.length}})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item_children.from_user}} 回复 {{item_children.to_user}}
{{item_children.created_at}}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