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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第40条“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验证次数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确定。
2.进行清洁验证的前提条件是:
- 清洁程序已批准,其中包括关键清洁程序的参数范围;
- 完成风险评估(对于关键操作、设备、物料包括活性成分、中间体、试剂、辅料、清洁剂、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到清洁效果的参数);
- 分析方法经过验证;
- 取样方法已经批准,其中包括取样规程和取样点;
- 验证已经批准,其中包括接受标准(根据不同设备制定)。
3.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第48条“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药物或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的方式替代清洁验证。每批生产后的清洁确认应当根据本附录的相关要求进行。”如果生产批次很少,是可以每批生产后采用清洁确认的方式代替清洁验证。
为什么要用同一批配制液在设备里面走3遍?如果生产批次不足,可以用清洁确认代替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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