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委托生产,需要驻场监督的疑问
QAQC
2023.10.23NMPA新发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持有人监管受托方抽检有以下几条规定:
3.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
这里提到的驻场人员在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有哪些?现场监督的频次如何制定?
2个回答
首先要想明白的就是派遣驻厂人员的目的。如果MAH不派人在生产检验期间到受托方公司,那么受托方在生产检验期间发生的偏差变更以及异常情况都可能会被受托方掩盖或者延迟通知MAH。甚至MAH都不知道药品的生产是否真的是按规定好的规程、SOP进行。而质量体系、公用系统的运行情况等其实是可以在审计时看出端倪的。只有在动态的生产活动期间的表现是审计看不出来的。
因此驻厂可以说就是动态审计,派驻人员最要关注的就是生产过程,是否按文件进行操作。有没有出现偏差、变更情况。如果有熟悉实验室的在检验期间也是如此关注。简单来说,现场QA在本公司怎么监管,在受托方的场地就怎么监管。当然,派驻的人员的水平肯定要比一般的现场QA更高,能看出操作细节和流程的风险。然后整理出一份检查表。
频次,在刚开始委托时最好是每批次都在。当确定受托方能稳定运行且合规后,可以间隔一定批次来。
评论
匿名
提交
取消
匿名
{{item_parent.created_at}}
置顶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item_parent.show_reply_list ? '收起回复' : '查看回复'}}({{item_parent.children.length}})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item_children.from_user}} 回复 {{item_children.to_user}}
{{item_children.created_at}}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