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回答
第一,生产出现偏差是正常的事,尤其是在临床阶段工艺还没有完全锁定的情况下。当然我们也不知道你说的这个偏差后制定措施生产到底是个什么程度。但就以出现偏差说工艺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个因果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法规并没有说,在临床阶段,尤其是早期,一定要按照申报的工艺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这句出来就很逆天了。药品管理法要求了监督部门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如果都不要求按照申报工艺生产出合格产品,也就是试验药品质量都没有保证,那CDE凭什么允许你们开始临床?在递交资料中可是都要写生产工艺、物料控制、质量标准的。这些难道是看着玩的?申报的工艺就应该是可以生产出合格的试验用药品的。现在生产不出来,那这背后的的问题可就呵呵了。
临床试验的确是更能接受工艺的变化和生产过程的偏差,但也建立在一定前提和限度的。没有按申报工艺生产出合格产品究竟是工艺本身的问题还是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呢?
评论
匿名
提交
取消
匿名
{{item_parent.created_at}}
置顶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item_parent.show_reply_list ? '收起回复' : '查看回复'}}({{item_parent.children.length}})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item_children.from_user}} 回复 {{item_children.to_user}}
{{item_children.created_at}}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所有阶段都允许变更的,不限于临床早期。早期可变更性比后期更大。为了时间进度(现状),变更后所带来的临床风险,需要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