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在今年11月16日发布《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检验管理”的专门章节,不妨参考一下~
2023.10.23NMPA新发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持有人监管受托方检验有以下几条规定:
总结就是:先对检验能力进行评估,然后制定管理审核的规程,后续进行定期回顾,文件上需要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MAH所在地省局报告。
(1)(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研究资料、药品GMP现场审核报告和检验能力评估报告、......;
(2)(七)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
(3)(九)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
(4)(十)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5)(十二)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