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中国GMP关于委托检验的相关规定如下,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现场审计等,未规定必须是官方检测机构。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 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动物实验的委托通常需要对受托方具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但不一定非要委托给官方检测机构。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和考虑因素:
合法资格:受托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以证明他们有权进行相关的动物实验或研究。
专业知识和经验:受托方应当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有效进行动物实验,并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伦理合规性。
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受托方需要遵守国际和国家动物福利法规,以确保动物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这可能包括建立伦理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以审查和监督实验计划。
实验设施:受托方需要有适当的实验设施,包括动物房间、设备和实验室,以支持所需的实验。
质量控制和认证:受托方可能需要获得质量控制认证,以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这可能包括ISO认证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保险和责任:受托方通常需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覆盖潜在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对受试动物和人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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