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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物质的稳定性的性质都是基于其储存时的形式所决定。而物料的有效期限是其生产厂家制定的,使用物料的客户可以参考,但不能完全据此作为自己对该物料的有效期的要求的唯一标准。一个被认为自己方认为在有效期内的物料被加入另一体系或经过处理后,它就不应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如果经过实验发现,近有效期的物料的性质确有影响,那内部要对其有效期进行调整。
实例:对第一种情况,首先,溶液配制后的有效期至应该是以配制当天开始计算。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溶液才正式形成一个体系。第二,这么一个比较简单的溶液的有效期应该是以其封闭方式和容器、温湿度来决定,而不是看其中哪个物料剩余的有效期最长。溶液中最多的成分是水,难道最影响有效期的因素不应该是水的质量吗?所以,建议你们在确定用稀释溶解的水的等级、容器(包括封口方式)、储存温湿度后再确定有效期。毕竟封口不好肯定水分挥发快或者长菌了。
第二个问题,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物料只要在效期内被投入,至于离期限还有多远,不应与产品的效期存在关联。如果要较真,那就取用了接近有效期的氯化钠生产的成品做稳定性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