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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MP 2010年版以及 附录13: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批临床用药品均需做稳定性研究,在在主要变更或产品放行需考虑稳定性研究,
建议关键临床批次(临床I期、II期、III期)以及主要变更及以上的批次考虑进行稳定性研究,工艺无变化的批次则不需每批均需做稳定性。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 第三十七条 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
- 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
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
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
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
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
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
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
9.贮存条件;
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
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
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
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
(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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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 附录(试行)2022.05.27
[第三十七条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