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本站收录的以下文献:
The GMP requirements of solvent recovery in synthetic drug substances production
2022-12-26
坦率地讲,作为“资深”QA人员,浸淫在新药研发实验室很多年。特别不愿意回答法律法规或者指南要求是什么,你的依据是什么?总是感觉是一种对其专业能力的不信任感。
也就是说,你只要是拿出了所谓的依据,那么不管是谁拿出来的,都是厉害的?
最为根本的道理,我们搞药品生产也好,新药研发也罢,其实都是围绕药品的三性展开研发,生产和管理的。并且作为监管方,也是需要紧紧围绕这个三性。只不过不同的角色和定位,在其考虑问题的时候,往往更自觉不自觉的去和自身的利益挂钩。可能会脱离其本来的三性。
经常会了一个所谓的依据转换成相互攻击,并且对于能够把法律法规和指南如数家珍的人奉为上宾。但是我们其实比较推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可能并没有去过多考虑。或者这三性,显得有些学院派作风,尤其是在企业里面,是不是并不吃香呢。
然而我们对我们熟悉的世界可能并不熟悉,即便是对具体的,比如某种物料,很难一个标准锁定其性质的。通常是需要多个维度锁定。也就是说,尤其是医药行业,都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大事,那么我们更不应该仅仅从某个自己认为关键的指标就确定其“身份”。
也就是即便是我们认为不是特别关键的一些中控指标,一个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需要采用两种测量手段来锁定其基本性质。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采取一个外观,一个是纯度或含量来锁定这个物料的质量状态。
记得三聚氰胺,就是因为检测指标过于单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质量漏洞,毒害了多少孩子和家庭,造成难以换回的结局。
因此:需要鉴别项。
依据:我知道,但是我懒得找。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根据 GMP 附录2 原料药 第十五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第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对于回收溶剂,如果不想检测鉴别项目,可以通过评估,从开始回收到使用工序,是否存在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如果没有,可以不检测鉴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