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考虑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1-根据Q7 原料药生产的GMP指南:
8.3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和控制
8.32 关键的生产过程控制(和关键步骤监控),包括控制点和方法,应有书面规程并由质量部门批准。
8.33 生产过程控制可由有资格的生产部门的人员进行,生产过程调节可以在事先不经质量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只要该调节的程度在由质量部门批准的预先设定的限度之内。所有的试验和结果均须完整记录,并作为批记录一部分。
8.34 书面的规程应当说明生产过程的物料、中间体和API的取样方法。取样计划和操作应当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取样实践基础上。
8.35 生产过程控制的取样应当按照确立的程序进行,防止被抽样品和其它中间体或API受到污染。应当建立程序以确保收集后样品的完整性。
生产操作人员进行IPC检测,主要涉及取样、IPC文件、人员资质、放行。
- 取样需要授权,按【GMP 2010年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经授权的取样人】,因此生产操作人员需获得取样授权资质,即获得质量部门批准取样授权。
- IPC文件: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因此生产过程IPC文件需要经过质量部门审核批准。
- 人员资质:GMP法规无明确要求,但从实际公司操作上,根据IPC检测项目类型(比如难易程度、监测频率、人员操作是否对检测结果影响比较大),有公司会设定IPC岗位,专职生产过程的IPC检验,尤其是人员操作对检测结果影响比较大的,一般需专人负责。
- 放行:生产过程IPC检验要区分于中间体或中间产品放行,对于放行的检验需由QC检测并由质量部门放行。
既然是IPC进行的检测项目,应该不涉及到产品的放行。在实际上生产过程中,很多参数都是由车间岗位人员进行测定的,比如离线的pH、吸光度等等,这些参数基本上都有可以快速检测、对生产控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操作不是很复杂,生产员工比较容易掌握等特点。另外有些检测项目比如通过高效液相、气相色谱判定中间产物的纯度、含量等需要较为精确的称量、配置、计算过程的,对操作人员要求比较高,检测设备对环境要求比较高的就不适合在车间岗位上进行了。建议对所涉及到的检测项目从上述几个维度进行评估,合适的就放在车间,不合适的还是要放在IPC,一刀切也是不现实的。
GMP第二十九条生产的中间控制和取样:
(二)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进行中间控制,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操作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控制检验结果超标通常不需要进行调查。
ICH Q7 In-process Sampling and Controls (8.3)
In-process controls can be performed by qualified production department personnel and the process adjusted without prior quality unit(s) approval if the adjustments are made within pre-established limits approved by the quality unit(s). All tests and results should be fully documented as part of the batch record. (8.33)
由此看出,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进行中间控制,前提是由质量部门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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