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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料药供应商(生产商)而言,所谓的责任,主要还是做好自身的药政维护工作。
1. 如果原料药是已经获批的状态,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按照GMP的要求,进行商业业化生产供货给制剂用户,即可。制剂用户想要获取原料药的现有研究资料,仅能用于参考,无法直接作为证明性文件使用。当然,如果原料药供应商本身缺少研究资料,制剂用户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委托原料药供应商进行研究,制剂用户以此获取的研究资料仍仅能用于参考,无法直接作为证明性文件使用。总而言之,只要原料药是获批状态,没有明确的渠道以原料药的名义递交所谓的“一致性研究资料”,这个时候,制剂用户应负有主体责任。
2. 如果原料药是未获批的状态,原料药的研究资料,可以在关联审评时,被药监机构审评。这个时候,原料药供应商、制剂用户的研究分工,可以通过药政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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