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FDI发布的《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对技术转移的介绍和要求如下:
从药品研制到生产阶段的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是将在研制过程中所获取的产品知识和经验转移给生产企业。接受技术转移的生产企业应当有能力实施被转移的技术,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药品。
1、技术转移应当完成技术文件的转移,并有相应关键文件和记录。
2、应当对技术转移过程涉及的人员、设备、工艺、物料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技术转移或工艺放大后应当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验证数据应当能支持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4、分析方法的转移应当经过确认,并有记录和报告。
已有老师针对上述要求对应的需求进行了分析,可参见《药品注册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自查清单》。
根据我参入的注册核查实践经验,关于涉及技术转移到产品,核查过程中通常检查老师对以下方面比较关注:
1、 企业是否有关于技术转移的相关的管理规程,会让简单介绍一下如何管理的。
2、 对于特定产品是否形成的书面的技术转移方案和报告;风险评估、不同责任方的职责和工作分配等。
3、 技术转移相关文件清单或目录,技术转移资料是否齐全,并抽查相关的资料,比如物料或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其制定依据。
4、 技术转移过程是否存在变化,有哪些变化,支持依据等。
5、 技术转移后输出了哪些技术文件,比如批记录、验证方案和报告等。
6、 是否完成了对应的工艺验证工作,并形成了书面的报告,会问询一些关键步骤和工艺的评价等。
7、 技术转移过程是否遵循了管理规定要求,比如要求技术转移后会开总结会,是否有会议记录输出等。
关于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法规,CFDI老师们发表的文章《药品注册核查中对技术转移方面的探讨》对此有总结,如下图所示:
强烈建议对国内注册核查过程中技术转移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好好看看这篇文章,对上面提及的核查要点也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同时根据核查中心检查实践总结了技术转移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摘录如下:
1、技术转移不充分
技术转移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 法规方面主要是部分企业或研制机构对产品技术转移理解不够全面,研究不充分。
② 质量体系方面主要是由于对成功技术转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技术转移还未成功就开展拟商业化生产批量工艺验证,结果造成工艺验证中出现一些无法找到根本原因的偏差。
③ 质量控制方面主要是由于检测方法转移不充分,造成实验室超标数据( out of specification,OOS) 调查困难,复测频率复测数据增加,未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复测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对研究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估。
④ 检测方法由研制单位进行方法开发和验证,但生产企业使用该检测方法前未进行转移和确认。
2、技术转移报告不全面
技术转移报告不全面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 研发部门未形成技术转移报告给生产部门。
② 研制单位未从整体上形成生产工艺技术转移报告,仅提供了单项研究总结报告。
③ 研制单位未形成技术转移报告,以实验室研究报告、中试研究方案及中试研究报告代替,未分析中试与小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3 、技术转移风险评估不充分
技术转移风险评估不充分主要体现在: 生产工艺技术转移文件未见人员、设备、工艺、物料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资料以及相应降低风险的措施。
4、技术转移资料不全面
技术转移资料不全面主要体现在: 技术转移档案中的处方工艺研究、稳定性研究等只有总结性的数据或结论,研究过程的实验数据没有纳入技术转移档案。
这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检查老师们当前对注册核查过程中技术转移的思考和观点,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以上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技术转移应该不会区分是不是现场注册核查或GMP符合性检查; 要求都是需要在进行中完成。
技术要求可以参考法规要求和准备;
--- 首先还是需要明确法定的传出方, 接收方 (需要技术转移的响应商业协议来确定)
--- 其次需要明确技术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法人企业和作用, 比如转移方,接收方, 两者之间提供各个委托符合的合同上; 以及确定这些关系的文件(合同, 商业协议和质量协议等)
---对于起始物料和关键物料的的责任和义务确定; 生物制品包括关键的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等
---双方转移的工艺步骤和原料等。 主要观察转移内容和方式等; 是只有文件转移, 还是有工艺操作指导,或其它方面
其余要求按照法规要求和注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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