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线生产化学残留可接受标准确定
QAQC

请问各位老师2个问题,均针对专品种专用设备:

1.对于中药/化药口服制剂清洁验证中化学残留限度的制定有什么通用的标准(比如100ppm\1000ppm?)或者参考文献吗?

2.针对某些中药外用制剂以10ppm,日治疗剂量、暴露等级等各种方式计算其中的活性成分残留标准均低于液相色谱仪的仪器检出限度(甚至可能计算出只要目视清洁一定低于检出限),是否必须更换目标物质或者使用TOC等设备更换检验指标。而该制剂的化学残留是绝对足够安全的,即使不清洁化学成分残留的影响也只是相当于患者多使用了一些。是否可以通过评估+目视检测+微生物检测作为清洁验证的可接受标准

2023-02-17 13:52 生吃海苔     
2个回答

     专用设备仅用于生产一种产品,药物所含活性成分相同,对产品间交叉污染风险小,但需要考虑清洁剂残留、降解物、微生物负载、细菌内毒素。

1、一般化学残留限度计算有以下几种方式:

1)基于浓度的10ppm标准:该计算方法适用于大多数药品的清洁残留限度计算,属于传统方法。除了高活性、高致敏性的药品,该限度是足够安全的,采用传统方法应该有科学理由支持并有书面记录。

2)基于最低日治疗剂量的千分之一标准:该计算方法通常适用于制剂产品,属于传统方法。采用传统方法应该有科学理由支持并有书面记录。

3)基于毒理的限度标准:该方法适用于高活性或高毒性的产品,参考EMA《在共用设施生产不同药品使用风险辨识建立健康暴露限度指南》、APIC《原料药工厂清洁验证指南》;

4)基于半数致死量(LD50)的限度标准:适用于原料药、杂质或清洗剂等的限度计算,参考APIC《原料药工厂清洁验证指南》。

5)通常文献中的目视限度是1-4 μg/cm2。 但该限度受许多因素或条件影响,如残留特性、表面特性、灯光、观测的距离、观测角度以及观测人员的视力情况。参考PDA TR.29。

     活性物质残留限度标准应当基于产品毒理试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料的评估建立。相对于传统方法(如1/1000最低日治疗剂量、10ppm方法)设定的限度来说,基于健康的暴露限度(HBEL)的可接受标准(如PDE 值)在评估清洁残留数据时更具有科学性和优势。对于大多数化合物,传统限度值相对于 PDE 值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对于某些抗生素类、细胞毒类抗肿瘤药物或高活性产品,传统限度值可能会超过 PDE 值,如果采用传统方法设定的限值,对患者长期暴露可能起不到充分保护。如果采用传统方法设定的限值,应该提供理由说明如何为高危害的药物提供充分的保护。(参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清洁验证最终残留限度的选择应基于科学,综合比较几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以PDA TR.29中提到的“实用性”“可确认的”“能达到的”“科学合理”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分析方法进行选择。


2、日治疗剂量、暴露等级等各种方式计算其中的活性成分残留标准均低于液相色谱仪的仪器检出限度(甚至可能计算出只要目视清洁一定低于检出限)。建议可以有几种方式选择(参考PDA TR.29):

1)该设备专用于一个产品,因此减少了测量该有效成分的需要,仅需符合目检清洁标准;

2)调整后续生产产品的相关参数以提高残留限度。例如,增大后续产品的最小批量会提高限度。也可能限制生产顺序,如果已清洁的产品残留限度较低,则下一生产产品不能为限度更低的部分产品。这样的话,需要用适当措施来保证只有被批准的产品才能作为下一生产产品。

3)更改取样参数。例如擦拭取样中通过增大取样面积(从 25cm2增加到 100cm2)或者减少拭子萃取的溶剂量来提高被检测样品的残留限度。

4)冲洗取样过程中减少冲洗量。

5)通过技术,如真空蒸发,对冲洗样品进行浓缩。

      参考指南,个人认为通过评估+目视检测+微生物检测+细菌内毒素+清洁剂残留作为清洁验证的可接受标准(此外要考虑的是,如果活性成分在清洁过程中降解,或清洁后取样前这一时间降解,则清洁验证方案中使用指定分析方法测量该活性成分的残留是不合适的,因为应该测量的是降解产物的残留)。供参考!

2023-02-19 18:55 空空如也     
生吃海苔 2023-02-24 14:02

谢谢老师的回答!我之前也是参考PDA的资料来进行思考的

       中药/化药口服制剂,清洁验证不用考虑细菌内毒素(内容写错了)。

2023-02-19 19:01 空空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