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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附录:第七十七条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经过验证,避免产品遭受污染。熔封的产品(如玻璃安瓿或塑料安瓿)应当作100%的检漏试验,其它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基于风险评估,以及产品开发、验证、生产阶段积累的包装密封性数据,开展商业化生产密封性检查。熔封的产品(如玻璃或塑料安瓿等)应当作100%的密封性检测,其他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对于大容量软袋包装等风险较高的产品,建议在工艺验证中增加一定样品量的密封性检查,确认拟定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在商业化生产中科学制定取样计划,增加取样数量和频次;具备条件的进行100%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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