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临床一期肿瘤患者超过6个月的给药安全性数据,来豁免6个月的GLP长毒实验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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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有一个1.1类小分子创新药,目前正在做临床1期,适应症是肿瘤,所以当时申报的时候做了28天的GLP毒理;现在想拓展适应症到慢病,按照慢病的毒理要求,需要一个6个月的GLP长毒数据的支持。像这种情况,有用临床一期肿瘤患者超过6个月的给药安全性数据,来豁免6个月的GLP长毒实验吗?谢谢!

2023-02-02 13:50 GMP学习中     
2个回答

【建议】

不能用临床一期肿瘤患者超过6个月临床安全性数据豁免6个月GLP重复给药毒性(长毒)实验。

首先,重复给药毒性实验需要进行病理解剖,确认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该这在人体临床上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重复给药毒性实验剂量一般比临床试验剂量大,确认最大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NOAEL)。

而且,即使已完成6个月长毒,拓展新适应症也需要对长毒是否适用进行评估,例如新增适应症为联合用药,需要评估联合用药的重复给药毒性;新增适应症为儿童用药,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开展幼龄动物重复给药毒性等。

【依据】

CDE发布《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ICH 《M3(R2)及问答(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问答》

ICH M4S(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安全性部分

ICH S4:动物慢性毒性试验的期限(啮齿类和非啮齿类)

2023-05-13 23:37 Jenni-Lei     

临床试验结果应该不能用于替代毒理研究,很重点的一点就是临床试验中不可能进行病理检查。

2023-04-25 11:38 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