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时原液场地变更后,能否利用前一个场地原液生产的制剂的稳定性数据,申请更长的效期?
临床研究注册申报

背景:一个生物制品(1类新药),处于临床二期阶段,所用的原液之前是委托一家(A公司)生产的,由于原委托生产场地设备限制(扩大批量),现在委托了另外一家B公司进行生产,而且制剂之前一直是委托B公司生产的,这样原液及制剂都在同一家场地生产也便于管理。已发起生产场地转移的变更(工艺基本没变,只是发酵规模扩产一倍,分批纯化,后续的纯化的批量和转移前一样)

在很早之前(临床申报前),其实也在A公司生产过三批申报临床的制剂成品,之后转到B公司生产的(由于临床前就转到B公司了,没有走变更流程,但进行了质量对比,结果对比,B公司生产的更优),工艺没变。那么现在之前在A公司进行生产的三批IND批,进行了三批长期+加速稳定性试验,没有异常趋势,长期三年了。
而在B公司生产的临床批,最长,长期的只有9个月的数据,由于之前申报临床时报的效期只有2年。
那么能否现在进行变更,变更效期从2年变更为3年,根据A公司三批IND的36个月的数据,能否支持B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效期为3年。

这个变更一般变更还是需要进行补充申请?因为稳定性无异常趋势。

2022-10-16 09:10 匿名     
2个回答

将问题拆解之后,逐一思考:

——对于生物制品1类新药,临床期间,制剂有效期(贮藏期)变更如何操作?

*通过【变更】主题词检索变更法规,根据《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2020.9),未提及有效期(贮藏期)如何变更。且本稿征求意见已2年,并未转正;

*只好参考已转正的《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3),也未提及有效期(贮藏期)如何变更。

*于是打算参考上市后的情况,即《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6),在“G、贮藏条件和贮藏期”章节可以看到,贮藏期的延长,最多也是中等变更,如果数据良好,还可能是微小变更。从安全风险角度考虑,上市后药品使用人群大得多,我认为临床期间变更效期,同样的情形下,变更级别应小于上市后。

至于临床期间变更怎么报,还是根据《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3)

申请人评估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应当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实施并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

所以,如果稳定性数据有代表性,且数据良好,可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变更即可,见《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2020.7)


——A场地产品的稳定性数据,能否作为B场地产品有效期延长的申请依据?

这涉及到稳定性数据的批次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0号)》(2015.4)

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次数量应至少为三批。各个阶段稳定性研究样品的生产工艺与质量应一致(即具有代表性),批量应至少满足稳定性研究的需要。研究用成品应来自不同批次原液。成品稳定性研究应采用与实际贮存相同的包装容器与密闭系统;原液或中间产物稳定性研究可以采用与实际应用相同的材质或材料的容器和密封系统。

虽未提样品必须来自同一场地,但场地变更本身就是重大变更,这里不提,是因为无需提,不同场地批次的数据不能互相代表。


综上,前提都不成立,也就没法申报。建议如果要在临床期间延长至3年,只能等B厂新制剂批次的稳定性数据。


2022-10-16 09:09 识林-实木     

需要根据企业变更的内容和范围确定是否可以利用前一个场地生产数据稳定性。如是复制生产线的场地变更可以评估替代,如果是重大变更,不能代表。

2022-10-24 21:30 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