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品所用的原液(用于II和III期)的场地,A转移到B,只做一批是否可以?
临床研究生产管理

背景:一个生物制品(1类新药),处于临床二期阶段,所用的原液之前是委托一家(A公司)生产的,由于原委托生产场地设备限制(扩大批量),现在委托了另外一家B公司进行生产,而且制剂之前一直是委托B公司生产的,这样原液及制剂都在同一家场地生产也便于管理。已发起生产场地转移的变更(工艺基本没变,只是发酵规模扩产一倍,分批纯化,后续的纯化的批量和转移前一样)

在B公司生产了一批就成功了,即就一批转移批就成功了,计划直接用于临床试验,暂时足够我们临床试验的使用了(临床二期试验),这样只生产一批转移批是否可行(同步做长期及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必须要成功生产三批?

2022-10-16 10:46 匿名     
2个回答

根据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应识别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药品的性质,生产场地变更涉及的范围和程度,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可能影响程度,以及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查历史情况等,综合评估生产场地变更的风险高低,并根据风险分类开展相应的变更研究,对变更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控制。

明确规定微小变更、主要变更和重大变更均需要完成变更后连续的3批工艺验证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艺(如病毒/细菌灭活效果验证、无菌工艺验证、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等)进行验证。通过工艺验证证实工艺过程控制程度、产品质量属性与变更前可比,并具有较好的工艺稳定性。应关注变更前后关键工艺参数操作范围的一致性。

故至少需要连续三批次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

2022-10-24 21:27 龙涵     

回答:

根据《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鼓励原液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与申请上市阶段一致。如果在此阶段发生生产场地、工艺、规模改变,应开展全面的可比性研究和评估,可比性研究的范围应基于对变更影响和临床发展阶段的风险评估。确证性临床期间变更的可比性数据 全面性 要求更。 可比性研究 常从 过程 控制、 放行检验、扩展的表征研究和稳定高于 早期临床试验 期间 发生的变更。 可比性研究 常从过程控制、放行检验、扩展的表征研究和稳定等方面 全面 评估产品的质量属性,此外,如果变更影响了纯化工艺,则应评估去除杂质以及外源因子的能力。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次数量应至少为三批。各个阶段稳定性研究样品的生产工艺与质量应一致(即具有代表性),批量应至少满足稳定性研究的需要。

指导原则里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有疑虑,建议与CDE沟通。

依据: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2-10-17 11:00 圣人有点冷     
识林-实木 2022-10-16 10:50

您好,建议给法规加上超链接,便于随时查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