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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料药A有CEP证书,如果原料药B引用A的话,可以作为起始物料也可以作为中间体,需要企业根据实际路线自行评估。
在EDQM发布的PUBLIC DOCUMENTPA/PH/CEP (14) 06中对引用一个CEP申请另一个CEP有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起始物料时,应满足ICH Q11起始物料选择原则及其Q&A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起始物料选择原则,就必须作为中间体。
2、假如是做中间体,B注册成功之后,因为A的CEP有更新而引起的B需要申请变更时,需要做的工艺验证批数,这个问题比较笼统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建议先根据A的变更对B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参照EDQM发布的PUBLIC DOCUMENT,PA/PH/CEP (04) 2评估B的变更类型,按照该文件开展工作。
参考信息:
2)PA/PH/CEP (04) 2:GUIDELINE ON REQUIREMENTS FOR REVISION/RENEWAL OF CERTIFICATES OF SUITABILITY TO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 MONOGRAPHS
3)PA/PH/CEP (14) 06:Use of a CEP to describe a material used in an application for another CEP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具体问题也可在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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