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物制品为例,变更质量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1.删除检定项目和/或标准限度;
2.增加新的检定项目并规定其标准限度;
3.随国内外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标准变更;
4.变更性状描述方法;
5.降低(放宽)、调整标准限度;
6.严格标准限度;
根据已上变更内容,参照指导原则开展以下技术要求:
1、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删除及/或拟变更质控标准的支持性依据。
2、更新的制剂质量标准(包括检定项目、标准限度和分析方法)。提供新旧质量标准的对比信息。对于贮藏期间易产生变化的检定项目,建议分别建立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
3、提供维持质量和生产工艺一致性的资料。可能对产品质量保证产生影响的检定项目或方法的变更(如变更生物学活性/免疫原性检测方法、放宽注册标准限度、删除部分检定项目等),应综合分析,证明标准变更不会导致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
4、详述质量标准拟定的依据,证明质量标准制定的合理性。限度修订一般基于一定批次产品的检定数据及同类产品注册标准。原则上,注册标准不低于药典要求,且不低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要求。残留溶剂的验收标准在认可或批准的验收限度内(如 3 类残留溶剂在 ICH 限度内或药典要求的限度范围内)。可量化的质量标准应设定具体标准限度。
5、如适用,详细描述拟变更的分析方法,并对拟变更的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
6、对于药典已有方法,在首次采用前应进行适用性研究,如专属性和精密度的验证等,以证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该方法适用。
7、提供变更前后标准对比资料。对标准变更合理性进行研究。研究工作需重点考察更新后药典标准的适用性。有量化指标的质量标准应设定具体的标准限度。
8、证明拟定分析方法与变更前方法等效或者更优。
9、证明变更后的试验动物与已批准的试验动物所得的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试验动物应具有健康合格证明,符合试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的相关规定。
10、除另有规定外,检定用动物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可采用准确的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取代动物试验进行生物制品质量检定,以减少实验动物使用。
11、详述变更检定场地信息,包括名称(全称)、地址(具体到厂房/车间)和功能等。提供已批准的质量标准及所涉及的检定方法。提供支持方法学转移的技术资料。
12、如涉及,使用新方法对商业生产规模制剂进行批分析,并对方法变更前后的数据进行比较。
13、若新检测方法检出了新杂质或杂质含量改变,则应对历史批留样进行检定,以证实杂质的变化是因为新方法的灵敏度提高或选择性增强所致。
14、如涉及稳定性研究,用修订后的标准评估稳定性研究结果。承诺以修订后的方法和标准继续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确保修订后的标准和方法适用于监测产品储存期间稳定性的变化情况,且产品贮藏期间稳定性能够符合变更后标准限度。
第三节 其他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原辅料及包材来源和种类、生产环节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生产过程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充分评估该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第七十八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二)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
(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指南
第八十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回答:
这个问题有点大,我理解的是:你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变更质量标准,就是指上市后的产品如何变更质量标准?
我从以下两个方面说一下查到的资料和内容,
药品上市后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第七十八条)、备案类变更(第七十九条)和报告类变更(第八十条)。 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等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以及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等,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等,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第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质量标准变更?
变更药品注册标准一般包括变更原料药及制剂注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限度等。药品注册标准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原料药和制剂注册标准不应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尚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期,如对标准进行了提高(例如收紧限度、增加检验项目、优化检测方法等),需考察在原定的有效期内,药品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随国家药品标准变更而引起的注册标准变更,可参照相关公告要求执行(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二、质量标准的变更工作流程
第一步提出变更申请,第二 步进行变更评估、分类,第三不进行变更相关工作的研究,第四步按法规要求进行报告、备案、审批,第五步,变更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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