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GMP(2010)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同时,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因此,结合法规的要求,质量受权人除了放行职责外,也需参与相关的质量管理活动,例如受托方的审计、放行流程的审核、验证报告和方案的审核,不良反应报告审核和产品召回小组成员。
回答:
我对您问题的理解是:持有人负责对受托企业文件资料审核,有规定一定要质量受权人进行审核或参与审核吗?如果理解回答的不对,请回复我。
没有法规规定受托企业的文件资料审核一定是需要质量受权人参与的。质量受权人在欧盟的主要责任是对产品进行放行,对放行产品质量负责。在中国GMP中基本上也是这样的一个要求。
在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和委托生产指南中都只是要求持有人对受托企业进行审计,但是安排谁进行审计,可以由持有人自行安排,甚至可以委托第三方有经验的人员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核。
希望对你有帮助。
依据:GMP;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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