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类化学药品NDA 的MAH与国外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持有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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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X是国外研发机构A研发的原研药,将欧美市场授权给公司B,目前已在欧美上市,欧美获批的MAH是B公司。目前A公司期望在国内做为MAH申请5.1类的NDA,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的国外药品上市销售证明CPP的持有人与NDA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2022-06-17 14:07 陈陈     
2个回答

补充,还需要明确适应症与欧美以上市的完全一致,研发机构作为MAH,报产的时候还需要评估其有无质量管控以及赔偿的能力。否则国内代理机构压力较大。


2022-08-12 21:46 胡十三     

建议提供如下文件作为证明信支持信息:

1、提供可对外披露的A和B合成协议,需足以证实A为原研发机构,仅欧洲市场授权给了B,A公司拥有在国内外市场独立上市的权利。

2、提供欧美批准证明性信息。

3、提供一系列声明或承诺函,应涵盖:

     1)欧美上市和国内上市产品处方工艺、质量控制包括原辅包等是一致的。

     2)处方工艺等专利无侵权问题,可对此负全部责任。

     3)提供的所有证明性信息准确可靠。

     4)药监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声明或承诺。


以上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2-06-18 18:36 Yiran     
陈陈 2022-06-21 15:13

非常有帮助的回答,谢谢!请问有没有类似的已获批的实例可以参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