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策略问题 补充申请还是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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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境外生产药品,在境外获批适应症为成人和儿童,在中国仅获批了儿童适应症。现在直接进行该品种成人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已取得沟通交流会认可),那么我这个产品现在应该是按照补充申请变更用药人群?还是按照增加境外已获批新适应症来报一个新的NDA呢?
2022-04-26 20:46 于秋洋     
2个回答

大概率要按照NDA的途径来申请

补充申请途径

虽然《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

“重大变更 A 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

①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

但是在适用范围中提到: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

当然,这里没提适用人群的问题,最好还是有个实例。


实例: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达必妥)-赛诺菲

2022年2月24日,赛诺菲达必妥的用药人群拓展得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



经调研,其获批路径是这样的:
2020年6月22日获批的适用人群是成人




2022年2月24日获批的适用人群范围是大于等于6岁,小于12岁以及成人。其注册分类是治疗用生物制品3.1类


根据《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注册分3.1类是:
“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上市”

这里的逻辑链条还缺最后一块,即在中国申报上市的时候,国外是否有已经批准的适用人群。经查询:6-11岁的适用人群,在2020年5月6日的时候,就在美国FDA已经获批。而在中国申报相应适用人群的时候,承办日期是2021年5月10日。



同时,中国只有赛诺菲的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在中国获批,也就是说,在申请拓展适用人群的时候,中国没有相同品种的相同适应症,相同适应人群获批。

综上所述,您的产品很有可能需要按照NDA的途径申报。


画了张赛诺菲的申请时间图,希望可以帮助您理解:
2022-04-27 13:56 Rlch     
识林-实木 2022-04-29 15:18

那么,之所以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

“重大变更 A 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

①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这种变更情形,只能适用于临床已经做完了,不会再做了,基于以往临床数据(甚至只是基于理论),即可外推新人群,这种情况才是补充申请?

如果这样的话,这句话是用于仿制药的。

即原研新适应症被批,仿制药就报重大变更,加个适应症,这样就不受“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这句话的限制。

尽管大概率是NDA,但是呢,还是建议咨询一下再操作,更高效。

2022-04-28 08:10 牧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