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首先,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实施登记管理,化学原料药应当在制剂提出上市申请或涉及变更原料药的补充申请前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登记;仿制化学原料药在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单独审评审批。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均应进行登记。注册报批原则上不应该是中试批,应该是商业化生产批次,或者中试批和商业化生产的批量是一致的,这个关联的制剂企业肯定会要求。
新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为1类和2.1类)申报临床阶段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不需登记,应与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其次,如果是新药,相关的原料药是有专利保护的,应该不能对外销售第三方。如果是仿制化学原料药,除非和关联的制剂厂签有独家供货的协议,原则上,是可以销售给第三方的,但用途也只能是注册申报,且有原料药生产商的授权使用书即可。
依据:
第二十二条(化学原料药审批及结果)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通过的或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载明登记号,并更新登记平台标识;未通过审评审批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 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相关文件。
制剂上市申请审评结论为批准临床试验的,关联原料药符合单独审评审批要求,则原料药可单独批准上市。
这个问题,前后矛盾,销售就是商业行为,不备案怎么和制剂厂家关联。
如果不是销售,怎么提供给第三方,采取赠送方式?赠送给第三方,第三方做什么用途?如果涉及国家管控的精麻毒放类,未经注册申报备案的,那是违法行为。即便不是这些类,未备案登记的,怎么和第三方关联制剂厂家?就算你愿意,制剂厂家也不敢用呢。并且中试批次的原料药,根本不成熟,制剂厂家也不会用。除非原料药和制剂是一家的,后面一起注册申报。并且与制剂一起申报的前提,原料药也要在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制备,经过工艺验证后才可用于制剂关联注册申报,否则用中试批次的原料药用于制剂的研究和制备,如果后原料发生变化,制剂也要跟着变,耗时费力。
如果单独申报,也要满足注册申报要求,不知道现在是否可以单独注册申报原料药。如果单独申报成功,想销售给谁就销售给谁。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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