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类新药IND申请人如何填写以及如何与临床衔接
注册申报

有一个5.1类新药,原研负责生产,我们获得内地的license in,负责开展临床,注册申报和销售。在临床申请(IND)的时候,注册申请表上发现申请人可以写多个,请问是写原研公司,还是原研和我们公司都可以写?如果只能写原研公司,那后期我们组织开展临床,以及走遗传办备案的时候,要怎么体现我们呢?

2022-04-24 08:27 纪艾     
2个回答

是的,同意楼上。生产是原研公司负责。我们给CDE也打了电话沟通,答复也是申请人只能是原研公司,我们作为注册代理。


跟一些CRO公司老师沟通,得到一些指导:

    1.需注意一个规律:MAH制度,MAH持有人和生产厂家,只能是(1)都在国内;(2)都在国外。目前不允许“混搭”,例如MAH持有人在国内,生产厂家在国外,是不允许的。

    2.遗传办备案,以及过伦理,和IND批件的信息保持一致就可以。如果不一致,让申办方出一个证明文件,说明境外holder和国内公司的关系,然后后面文件盖章,就盖国内申办方的公章就好。

    3.IND申请人之所以可以多选,是因为有多家公司共同开发的情况。但到了NDA阶段,就需要几家根据贡献大小或其他因素确定1家作为申请人,各方的权益可通过合同约束,但持有人只能是一家。


2022-04-25 21:28 纪艾     

请问,获得内地的license in,那么产品的生产场地在 境外是吗?应该是化药?

一般生产场地在境外的,国内申请的 MAH 是境外公司,代理人的地方写贵司 国内公司;这样显示出来有贵司,可以进行遗传办备案的。

2022-04-24 16:04 La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