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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一起变,
根据2017年第100号文和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提到,处方工艺是否有变更应在申请时区分说明,分别见附图1和图2,由此可知,可以同时变更原辅包供应商。另外实操也是可以的,没有任何问题。
图1:
图2:
依据: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
思考:
如果不改变处方工艺,仅仅只是变更A状态的原辅包供应商,且不涉及标准、说明书等修订,可以评估按微小自行变更,再申报一致性,可以按无需技术审评项收费。
但是一旦有涉及任何需要技术审评的,则按需技术审评要求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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