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激素产品需要单线生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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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产品是人体内的常规激素,不属于法规要求单独生产的性激素和皮质激素产品,查不到具体OEL值,如果以单日治疗量代替计算属于4级,那么请问大家是否有经验在常规生产线共线生产应该如何做好防护措施呢。
2021-12-28 07:45 白先生     
2个回答

【建议】

常规激素生产也需要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

(1)如果查不到OEL值,建议采用公式推算可能的OEL值(参考文献1),并根据OEB和OEL的对照关系,确定OEB等级以及建议控制的策略。


(2)不知道楼主说的4级是否指OEB。如果是OEB的话,4级和5级属于具有潜在的高毒性或极高毒性的产品,不建议其他级别产品共线,尽可能使用专用设施、专用设备、一次性设备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避免和减少对其他产品的影响。对于均为高毒高活多产品共线生产的,需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特殊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可能分阶段生产,使用专用设备、一次性设备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后进行产品灭活和清场清洁,对清洁后的设备设施的残留物进行取样检测,残留限度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个高毒高活产品的生产。


【依据】

[1] Gould J C , Kasichayanula S , DC Shepperly, et al. Use of low-dose clinical pharmacodynamic and pharmacokinetic data to establish an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dapagliflozin, a potent inhibitor of the renal sodium glucose co-transporter 2[J]. Regulatory Toxicology & Pharmacology, 2013, 67(1):89-97.

[2] CFDI. 《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11-12   4.1.5 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共线 

【思考】

致敏性、高毒高活物质一直是生产共线比较敏感的事项,需要仔细评估。又比如对于非青霉素类的β-内酰胺抗生素,比如碳青霉烯,有大量文献表明其交叉感染的概率非常低,是否能够共线,也是我们在关注的一类话题,要结合技术手段、试验数据以及法规的要求。

2021-12-28 10:46 纪艾     

GMP2010版第四十六条(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如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从法规条款的要求可以看出,首先需确认贵公司的产品是否包含在这一条的某些激素类,按照法规的要求需采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如经过共线的风险评估,经过清洁验证证明目前的清洁方法可有效去除残留。同时,建立有效的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特定房间的空调直排、采用封闭的管道或隔离器。


最保险的方法是完成相应的评估和方法建立后,咨询属地的药监局老师,了解官方的意见。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21-12-29 15:29 圣人有点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