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常规激素生产也需要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
(1)如果查不到OEL值,建议采用公式推算可能的OEL值(参考文献1),并根据OEB和OEL的对照关系,确定OEB等级以及建议控制的策略。
(2)不知道楼主说的4级是否指OEB。如果是OEB的话,4级和5级属于具有潜在的高毒性或极高毒性的产品,不建议其他级别产品共线,尽可能使用专用设施、专用设备、一次性设备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避免和减少对其他产品的影响。对于均为高毒高活多产品共线生产的,需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特殊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可能分阶段生产,使用专用设备、一次性设备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后进行产品灭活和清场清洁,对清洁后的设备设施的残留物进行取样检测,残留限度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个高毒高活产品的生产。
【依据】
[1] Gould J C , Kasichayanula S , DC Shepperly, et al. Use of low-dose clinical pharmacodynamic and pharmacokinetic data to establish an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dapagliflozin, a potent inhibitor of the renal sodium glucose co-transporter 2[J]. Regulatory Toxicology & Pharmacology, 2013, 67(1):89-97.
[2] CFDI. 《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11-12 4.1.5 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共线
【思考】
致敏性、高毒高活物质一直是生产共线比较敏感的事项,需要仔细评估。又比如对于非青霉素类的β-内酰胺抗生素,比如碳青霉烯,有大量文献表明其交叉感染的概率非常低,是否能够共线,也是我们在关注的一类话题,要结合技术手段、试验数据以及法规的要求。
GMP2010版第四十六条(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如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从法规条款的要求可以看出,首先需确认贵公司的产品是否包含在这一条的某些激素类,按照法规的要求需采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如经过共线的风险评估,经过清洁验证证明目前的清洁方法可有效去除残留。同时,建立有效的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特定房间的空调直排、采用封闭的管道或隔离器。
最保险的方法是完成相应的评估和方法建立后,咨询属地的药监局老师,了解官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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