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综上所述,变更后方法的验证程度取决于变更实质,在方法变化程度大的时候,对变更后方法做典型常规的准确度项目;在方法变程度较小时,采用与变更前后方法的检测数据对比作为变更后方法的准确度判定。但如果出于风险与数据的包容性考虑,建议还是要做常规的准确度项目。
【依据】
1、ICH Q2 4.1(含量)与4.2(杂质)指出,可以通过与其他已经充分验证且准确度已知的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对比新方法的检测结果来判断新方法的准确度。
2、FDA指南:药品和生物制品分析流程和方法验证 从检测方法生产周期角度阐述方法变更时的对比。
3、美国药典通则<1010>的5. COMPARIS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阐述方法对比的具体要求。
4、欧洲药典通则 2.2.46 的“Adjustment of chromatographic condition”列出无需再次全验证的色谱方法参数调整。
5、中国药典2020 四部 9101 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与ICH Q2相似。
【思考】
1、建议先评估方法变化程度的大小。正如FDA指南:药品和生物制品分析流程和方法验证中指出的——变化后方法的再验证的程度取决于变化的实质(The degree of revalidation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e change.)。
2、ICH Q2的4.1(含量)与4.2(杂质)指出在无法获得相应成分的物质,比如杂质或成品药的辅料的情况下(即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求其次可采用两个方法检测结果对比以代表准确度。
3、在进行样品检测结果对比时,对于杂质检测项目,还应考虑实际样品中是否有检出。如果目标杂质未检出,则检测结果对比是没有意义的;
4、在进行样品检测结果对比时,制定接受标准需要基于风险评估(有一定难度),详见美国药典通则<1010>的5. COMPARIS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5、考虑到不同监管机构对要求可能有差异,为了使验证数据的包容性,可一定程度保守处理,将验证项目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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