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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我谈我个人的理解:
1.要区分申请临床批件的类别,3类临床批件暂未强制要求包材相容性;
2.申请6类直接批准生产或特殊制剂的临床批件(脂质体注射剂)就需要根据情况提供包材相容性资料,如塑瓶软袋必须要做,而且要完整;如果是玻瓶,属于强酸强碱药物需要采用双1级耐水玻璃材质,并要做胶塞相容性(使用覆膜胶塞目前可以简化);
3.即使是3类临床,虽然CDE没有强制要求,但还是应从风险的角度去考虑,比如强酸强碱药物,或是采用了不常用包装材料(如塑料安波瓶),或是在已上市产品中没有使用记录的包材,可能会对产品造成风险,建议还是提前做相容性研究,因为毕竟临床产品也是要用于人体试验,而且常规稳定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无法发现包材中的高分子迁移物,最好也是完整的做,尤其是迁移、析出实验。一来降低审评风险,二来也本着对参与临床试验人员健康负责任的态度。
如果3类药酸碱性质不剧烈,采用常用包材(如玻瓶),可在进行稳定性考察时,做一些包材相容性实验,即采用正放、侧放、倒置等方法,看与药物的相容性,及对药物的吸附性,检查是否有脱片等现象,应该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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