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涉及多个生产地址时补充申请是否要包含所有地址?
注册申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委托生产和异地增加地址都纳入了许可证变更管理,将会出现持有人下方有多个生产地址。如果提出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对所有生产地址进行药学研究后才能申请,如果需要现场检查是否对所有地址进行检查呢?如果提出申请时未包涵所有的地址,那么获批后没报的地址怎么执行呢,而后想将没报的地址再次申报的话是否要重新走申报流程?
评论
匿名
提交
取消
匿名
{{item_parent.created_at}}
置顶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item_parent.show_reply_list ? '收起回复' : '查看回复'}}({{item_parent.children.length}})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item_children.from_user}} 回复 {{item_children.to_user}}
{{item_children.created_at}}
批准
驳回
编辑
等待审核
已驳回
回复
编辑
提交
取消
写回复
匿名
提交
取消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举报
提交
取消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