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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
二、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生产办法》施行后,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发的原有效期不变,重新发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您也可以再阅读一下这个文件的其他条款。
2020-04-14 14:04
老师,对于受托方,这个产品为新品种,并未在许可范围内,所以想问问现阶段产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是否需要更新到受托方的许可范围中,或者能否等到上市前再变更到受托方的许可范围内。
2020-04-14 14:58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不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但提前申请能够节省一部分时间。
另外,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46号)中提到:
四、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期间至新《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获得批准上市的,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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