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API供应商(杂质高于原内控标准)
注册申报
拟增加的供应商API有一已知杂质A在其进口标准(版本2017)限度内(限度同EP10),但杂质A的含量高于目前的内控标准,该内控标准是十余年前申报注册时以原供应商的进口标准拟定的,原供应商API中不含该杂质。内控标准中该杂质是以相对保留时间(未确定结构)定的限度比E
P低。原研中也不含该杂质。该杂质影响因素实验中未增长。
请教下在该杂质高于内控标准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通过省局增加该供应商?新供应商API是否可以以其进口标准新拟订一个内控标准,即不同来源的原料药用不同的标准内控,毕竟不同的来源,工艺不同,工艺杂质不同。(新供应商是国内合法进口原料药,进口标准版本较新且与最新版EP限度一致,激活状态为A。)
2020-02-11 21:10 Seawld     
1个回答

1、原料增加供应商是重大变革,走国家局技术审评,审评费用9.96万。 2、如果进口标准有该杂质,说明原研是有可能存在该杂质的(确定标准和原研是对应的?),如果符合进口和ep10,也可以增加该供应商,但你还要解决的有:1、该杂质是否为人体代谢产物?2、该杂质的产生机制是什么?3、该原料是否存在基毒?4、如果不是基毒,该杂质是否满足ICH限度要求?5、如果是口服固体,原料的晶型、溶解、粒径...。

2020-02-12 15:55 侯勤茹     
Seawld 2020-02-14 10:22

感谢您的回复

1、重大变更那个文件还在征求意见中,据了解,目前省局还可增加供应商;
2、这个杂质原研没有,但新供应商的进口标准及欧洲药典都有,列出了结构式,限度一致。
1)、未查到人体代谢产物的证据;2)、工艺杂质;3)无基毒;4)、已知杂质,高于ICH一般未知杂质限度;5)口服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