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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13:57
按照目前中心的要求,需要按照6和3.4不同类别申报,当企业已有6类制剂时,可以直接提出3.4类申报。“3+6+3.4”分别申报从类别上看没有问题,即“原料+仿制+3.4制剂”,按此体现关联申报,6类药会根据3类原料药的审评时间提前审评,且通过关联,3.4类只需“综述+临床资料”即可;但假如无需申报3类原料药,仅仅是6+3.4时,应该算不上关联审评,且分属药审中心二部和一部来审评,尤其是当3.4类规格和6类不同时,3.4类只需“综述+临床资料”还是会存在问题。且按照目前法规要求,6类需要动态现场核查及抽样送检,3类药无需现场动态核查,待批准后进行3合一审评,形式和要求也有不同。还是要结合”药品注册 | Seawld “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并咨询比较妥当。
某脂肪乳(化药6类)共有4个适应症,注册申报批临床后,选其中一个适应症做验证性临床,其他3个适应症直接写入说明书。 该脂肪乳国外有5个适应症,现按3.4增加适应症,临床方案主要是第5个适应症,或者再从原有的4个适应症选择一个一起做临床,这样说明书就可以写5个适应症。 由此分析(1)无需3.4和6分别报;(2)好的情况是按3.4做临床,6的适应症直接写入说明书;(3)退一步,在3.4临床时(也是验证性临床吧,要用阳性对照即参比制剂吧),评估一下生物等效即可吧,即在临床时一并考察了。(4)如果两个适应症的服用剂量差别很大,也可以在3.4的临床方案里单独列出生物等效的方案,将化6融到3.4里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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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理号归省局管,不同省局把握尺度不同。咨询某省局受理处的老师,答复是“只要国内有生产的,就只能按6类报,但可备注3.4类适应症”(狂汗,没道理啊,《注册管理办法》成摆设了?)。 之后,我将该省局受理的8000多品种中3.4类的筛了出来,还真没几个(不超过30个受理号),其中只有1个品种属于“国内已批产,然后以3.4类增加新适应症的”,其他均属于“国内尚无该品种上市”。这种状态与江苏局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