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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原料药虽然不是药品,但是在国内也是按药品来管理的,按法规来规定,就是类似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自然是不得使用了。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第一百二十条及相关再注册规定,药品(含原料药)注册证书注销或未通过再注册的,自注销或不予批准之日起,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监管机构拒绝再注册通常基于重大原因,例如:
• 现场核查发现数据真实性问题;
• 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规定申报且存在风险;
• 发现了新的严重毒性杂质(如致突变杂质),且现有工艺无法控制;
• 疗效或安全性评价不再符合现行指导原则。
这种“不通过”意味着该API存在系统性的风险。企业库存的该批次物料,即使符合既定的(可能是过时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合格,也可能已经潜藏了官方新发现的不可控风险,继续用于人体药物将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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