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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车间改建,也算生产场地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将"原址改建车间"纳入许可事项的管理。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更直接: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场地信息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
生产场地变更,同时要进行许可事项的变更和注册事项的变更
1.许可事项的变更:向省局提交变更材料 → 省局组织许可检查 → 检查通过后在许可证副本中登记变更。 实际操作中对应的是"《药品生产许可证》改建车间"变更申请类型。
2.注册事项的变更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生产场地变更(3.2.S.2.1)中明确:变更生产厂/厂房/生产线,默认参考类别为"重大变更" 。但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时,可降为"中等变更":
① 新生产场地为已批准的同类产品的原液生产场地;
② 生产线复制(不包括生产工艺和/或过程控制的实质性变更);
③ 新场地与当前生产厂房受控于同一 QA/QC 体系。
实际操作中能否按中等变更走省局备案,需事先与省局沟通,确认是否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如满足,按中等变更备案;如省局认为不满足,则需按重大变更向CDE提出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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