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的ANDA拒收指南中,有一句话“FDA regulations require applicants to submit information on failed BE studies.”这句话参考的脚注是:21 CFR 314.94(a)(7)(i)。 2011年的指南(Guidance for Industry Submission of Summary Bioequivalence Data for ANDAs)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FDA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相同制剂处方(same formulation of the drug product)所进行的全部BE研究数据。
相同制剂处方:相同制剂处方是指用于报批核准的处方,或者其它任何与报批核准处方的成分或制造方法存在微小差异(minor differences),但其相似程度足以让FDA确认为生物等效性的处方。
例如:速释(IR)药物制剂视为相同处方的速释制剂
视为相同速释制剂处方的微小差异如下:
着色剂或矫味剂差异
着色剂或矫味剂差异
获准使用的印墨成分差异
辅料技术级别和/或规格差异(如, 137 Avicel PH102 与Avicel PH200)
原料药或辅料的粒度或多晶型差异
辅料用量不同但被视为相同药物制剂的处方如下:
不同处方的同一辅料用量差异小于或等于表中所示的百分比 (该表为SUPAC指南辅料变更的Level 2 Changes表格)且
所有辅料重量差异总和小于或等于10%。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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