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企业,临床阶段,申请人是否建立GCP的管理体系还是委托CRO
QA

 研发型企业,创新药,临床前,临床I期,临床II期,临床III期的产品都有,还没有商业化产品,中美欧三报。

 各位老师是否有相关经验,建立GCP质量管理的体系,组建GCP团队。

  有挺多企业没有这个管理直接委托CRO来做,有的企业建立了,各位老师的看法是?

2026-07-20 09:20 匿名     
5个回答

结论:根据你的背景,中美欧三报,建议根据团队情况分阶段逐步完善GCP团队虽然现在临床试验核查主要针对医院,但申办方也存在延申检查的可能性。

即使仅在中国申报,也不建议申办者完全外包后自己不管,毕竟法规要求申办者负最终责任,不是CRO,因此至少也得有对供应商的监管体系,对试验进行质量监管

①完全外包阶段:如果申办方完全没有经验,可先选择大包CRO,并招聘少量人员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在与供应商对接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团队;

②部分外包阶段:待跟CRO合作熟悉整改临床试验流程后,再根据需求扩大运营和医学团队,部分仍外包(比如: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等);

③完全自建阶段:如果公司项目非常多,建议逐步自建完整团队。


下面是国内目前的情况,未来肯定是越来越严格。如果在核查中发现CRO或申办方可能存在某些重大问题,很可能会对申办方延申检查。

尽管目前国内的临床试验核查一般抽取2-3家临床试验中心(医院),没有对申办方延申检查,但现行GCP(2026年)是要求申办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0260608《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

(一)申办者负责建立、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书面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以及数据的产生、记录、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并符合本规范和监管要求。

而且2026年8月,CDI发布临床试验核查要点修订稿问答文件中,也强调申办方必须自己进行质量管理,且有可能会对申办方进行检查。

20260831《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年修订)》问答文件

六、如何体现申办者临床试验的最终责任?
2026 版注册核查要点根据新修订GCP的要求,新增“临床试验实施的设计和管理”模块,新增试验实施的设计内容,要求申办者遵循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前瞻性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和相关风险,将风险控制措施融入试验方案相配套的相关文件、数据记录采集工具及操作流程中;调整“服务供应商”模块并新增“质量管理”模块,以体现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服务供应商的监督、依从性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盲态保持及数据治理等的最终责任。
对申办者的核查可在临床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内容视注册需要或基于风险而定,必要时可对
申办者现场进行延伸检查或有因检查

2026-09-09 15:57 鲸鱼     

部分可以委托,部分内容是不能委托的,不但要执行最新版的GCP要求,还要结合MAH的管理中的责任进行综合考评,哪些可以委托,哪些是必须申请人自己建立且负责的。

2026-09-08 16:10 小泥巴88     

根据2026年最新发布的GCP建立药物临床质量管理体系

2026-09-07 13:17 落水的企鹅     

根据中国GCP法规及国际实践,临床阶段研发企业(申办者)对GCP管理体系的建设可采用以下策略,核心原则是申办者始终承担最终责任,是否委托CRO需基于企业能力与风险评估:

一、监管要求的核心原则

  1. 申办者是GCP合规的最终责任人
    无论是否委托CRO,申办者必须确保临床试验全程符合GCP要求,对数据真实性、受试者安全及合规性负全责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修订)》:申办者可委托CRO,但需监督其工作并承担最终责任

    • ICH E6(R3):委托不转移申办者责任,需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2. 委托CRO不豁免申办者义务
    CRO仅作为执行方,申办者必须:

    • 签订明确权责的合同(如监查、数据管理职责范围)

    • 对CRO进行资质审计与持续监督(如检查监查报告质量)

    • 确保CRO的SOP符合GCP及申办者质量体系

二、决策框架:自建体系 vs 委托CRO

场景1:建议自建GCP体系(优先推荐)

  • 适用条件

    • 长期聚焦创新药研发,需积累自主经验;

    • 核心项目涉及高风险或特殊疗法(如基因治疗);

    • 企业具备足够资源(人员、预算)。

  • 关键措施

    1. 建立独立GCP部门,覆盖方案设计、监查、药物警戒(PV);

    2. 制定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RBM),包括:

      • 关键流程SOP(监查、数据核查、SAE报告)

      • 风险识别工具(如中心化监查系统)

    3. 内部人员培训:每年≥20小时GCP专项培训

场景2:部分/全部委托CRO(需严格管控)

  • 适用条件

    • 初创企业或资源有限;

    • 非核心项目(如BE试验);

    • 需快速推进临床阶段。

  • 操作步骤

    1. CRO选择标准

      • 核查其GCP合规记录(如监管检查报告)

      • 现场评估监查报告质量(问题描述是否具体,整改措施是否明确)

    2. 合同关键条款

      • 明确CRO的职责边界(如是否含PV);

      • 要求CRO定期提交原始数据(源文件)供审计

      • 保留申办者直接现场稽查的权利

    3. 持续监督机制

      • 每月审查CRO的监查报告及问题解决率

      • 对关键环节(如入组、数据录入)进行联合QC

三、混合模式推荐(平衡效率与风险)

策略:核心职能自建 + 执行层委托CRO

  • 申办者保留职能

    • 方案设计及终点判定;

    • 安全性数据审核(如SUSAR评估)

    • CRO的绩效评估与审计。

  • 可委托CRO的职能

    • 中心化监查、CRF录入;

    • 研究中心启动支持。

  • 案例
    某生物科技公司自建3人QA团队监督CRO,通过“双周会议+季度稽查”确保CRO的SDV错误率<2%

四、监管检查重点及应对

  1. 高频缺陷点

    • CRO未及时报告方案偏离(占比监管发现问题的35%)

    • 申办者对CRO的监督记录缺失

  2. 文件准备要点

    • 保存所有CRO沟通记录及整改证据;

    • 在CTD模块1.3.4中说明委托范围及监督机制

结论建议

  • 若企业无GCP经验,优先选择委托成熟CRO,但需投入至少30%精力监督CRO质量;

  • 若计划长期发展,应逐步自建核心团队,可从QA和PV职能起步。
    无论何种模式,每6个月进行GCP内审(检查表参考WHO Annex 9)

2026-07-22 17:07 匿名     

如果作为申请人,最好还是要有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然后根据你的业务外包程度,分阶段建,无论你是自己申报还是完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都要有对应的管理程序,否则申请人啥都不清楚的情况,后期风险很大。尤其涉及的东西太多时,成本也很高。

2026-07-20 10:31 漆白雪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