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已上市药物申报IND,是否需要和上市产品MAH联合申报?
临床研究注册申报

各位老师好,我司拟开发一款创新药,拟与已上市的PD1联用进行临床开发,我没有做过这种联合用药的IND申请,请教一下,是否需要与PD1的MAH一起联合申报呢?即我司与PD1厂家共同作为申请人

有没有法规明确这一路径?

2026-07-07 15:35 匿名     
6个回答

不需要的,已上市的药品只需要购买用于临床研究即可

2026-07-22 18:08 圣人有点冷     

不需要的

  • 实际获批案例支持:例如百利天恒自主研发的BL-M07D1联合国内已上市PD-1/PD-L1单抗的II期临床试验,申请人仅为四川百利药业及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未包含PD-1的MAH;康辰药业KC1036片联合PD-1/PD-L1的临床试验,申请人为康辰药业自身;复融生物FL115联合信迪利单抗、达博生物E10A联用PD-1单抗、阿兹夫定联合PD-1单抗等IND,也均由创新药开发方单独作为申请人获受理或批准。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规定“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需指定境内企业法人;并未对联合用药情形下的申请人数量或身份作出特殊限制《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同样明确申请人应为能担责的企业或研制机构,未提及联合申报强制要求。
2026-07-22 11:40 皮特猫     

目前没有强制要作为共同申请人,一般只有创新药申请IND的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IND申请。

2026-07-18 15:05 爱晒太阳     

好像没有明确的NMPA/CDE法规规定联合用药IND申请必须由两家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

从实际案例来看,可以由创新药企业作为单一申请人提交联合用药IND申请

如需交叉引用已上市PD1药品的相关资料,建议咨询CDE并考虑获得授权文件

具体案例是:

贝达药业申报"注射用MCLA-129和甲磺酸贝福替尼胶囊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并获得批准。(2023年,依据公开资料)

2026-07-07 19:05 牧魂     

创新药+已上市药品:不需要与已上市药品的MAH联合申报临床。

创新药1+创新药2:需要两个申办方联合申请临床,且通常需要有单药数据后方能申请。

2026-07-07 22:51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