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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
- 实际获批案例支持:例如百利天恒自主研发的BL-M07D1联合国内已上市PD-1/PD-L1单抗的II期临床试验,申请人仅为四川百利药业及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未包含PD-1的MAH;康辰药业KC1036片联合PD-1/PD-L1的临床试验,申请人为康辰药业自身;复融生物FL115联合信迪利单抗、达博生物E10A联用PD-1单抗、阿兹夫定联合PD-1单抗等IND,也均由创新药开发方单独作为申请人获受理或批准。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规定“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需指定境内企业法人;并未对联合用药情形下的申请人数量或身份作出特殊限制《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同样明确申请人应为能担责的企业或研制机构,未提及联合申报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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