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质量信息沟通函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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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CDMO进行沟通中,尤其是在PPQ后期,B/C证办理,动态核查准备阶段,一般什么情况以邮箱形式沟通,什么情况下发质量信息沟通函
2026-04-23 16:59 Julse     
4个回答

你可以仔细看一下FDA发布的委托生产的相关指南。


我认为对于MAH和CDMO来说,在监管方来看,这就是一家企业的两个部门,所以GMP的执行也是类似的。不应该因为是2个公司就有差别,该MAH核对的还是要核对。所以,在整个药品生产、储存、发放及召回的生命周期内,该MAH履行的职责都应该与CDMO以质量信息沟通函的方式进行沟通和留档,以证明自己参与了CDMO的相关活动。

2026-04-26 13:56 识林-雪神     

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要求,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受托生产企业和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沟通信息清单(至少包括偏差、变更、检验结果超标/超趋势、确认与验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明确沟通人员和职责、沟通方式和时限。

综上,建议偏差、变更、检验结果超标/超趋势、确认与验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投诉等应有书面沟通记录。

2026-04-24 14:32 kylinpenn     

我们在实操使用质量信息沟通函,一般均是涉及到GMP文件的起草修订和作废上,比如偏差、变更、物料报废申请、验证文件转移、技术文件转移这些。

如果不涉及文件层面,比如排产时间确认、物料代采购申请、正常的出厂及上市放行流程、这类的,基本就是微信或者邮件沟通确认,有沟通痕迹即可。

2026-04-24 11:10 铅笔小旧     

都在纠结这个“质量信息沟通函”(确实是国内现行版:NMP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次2022.03.28,原话提到),虽然我是有听说国内个别省局线下检查的过程,非要求要专门起草一份SOP,以下截图是北京局的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每一个细节都说的很细,给与了强烈的实操指导,供参考: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543412922/index.html 

但是我之前的实操经验是,不需要再设单独的沟通记录,只要将相关沟通的要素汇总信息,挂在质量协议之后,另外在日常的要素(偏差、变更等方方面面)记录上加一列需要“第三方”批准就行,即嵌套进双方企业日常运营的体系

但凡是正式的沟通,在口头和电话沟通完毕后,建议以邮件的形式正式发布相关结论或会议纪要附件等,显的更正式。若是单纯的一两句话,不需要邮件等,只要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审核或批准了,也算是留下正式的证据。至于楼主提的“邮箱”或“质量信息沟通函”,只是方式不同,没说一定强调必须哪种方式

一般邮箱沟通的话,需要将邮件邮件中的附件打印出来,放在相关审核记录后做附件(如偏差的审核,变更的沟通,对方说了什么核心信息或结论,同意或不同意),即会被保留

一般质量信息沟通函沟通的话,也会保留正式的签字扫描件,并给与相关编号等信息(类似于公司对CDMO发布的正式红头文件),便于后续的追踪与留档

2026-04-24 08:28 Ethan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