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要求,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受托生产企业和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沟通信息清单(至少包括偏差、变更、检验结果超标/超趋势、确认与验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明确沟通人员和职责、沟通方式和时限。
综上,建议偏差、变更、检验结果超标/超趋势、确认与验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投诉等应有书面沟通记录。
都在纠结这个“质量信息沟通函”(确实是国内现行版:NMP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次2022.03.28,原话提到),虽然我是有听说国内个别省局线下检查的过程,非要求要专门起草一份SOP,以下截图是北京局的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每一个细节都说的很细,给与了强烈的实操指导,供参考: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543412922/index.html
但是我之前的实操经验是,不需要再设单独的沟通记录,只要将相关沟通的要素汇总信息,挂在质量协议之后,另外在日常的要素(偏差、变更等方方面面)记录上加一列需要“第三方”批准就行,即嵌套进双方企业日常运营的体系。
但凡是正式的沟通,在口头和电话沟通完毕后,建议以邮件的形式正式发布相关结论或会议纪要附件等,显的更正式。若是单纯的一两句话,不需要邮件等,只要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审核或批准了,也算是留下正式的证据。至于楼主提的“邮箱”或“质量信息沟通函”,只是方式不同,没说一定强调必须哪种方式。
一般邮箱沟通的话,需要将邮件和邮件中的附件打印出来,放在相关审核记录后做附件(如偏差的审核,变更的沟通,对方说了什么核心信息或结论,同意或不同意),即会被保留。
一般质量信息沟通函沟通的话,也会保留正式的签字扫描件,并给与相关编号等信息(类似于公司对CDMO发布的正式红头文件),便于后续的追踪与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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