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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公示完成不等同于变更获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官方答疑中明确:备案公示仅完成备案流程一步,可能存在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备案的情况。因此,持有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自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相关共性问题(三) -- 服务事项 -- 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问题8)
综上,企业完成备案后,无需硬性要求必须完成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的全部研究方可启用;应结合胶塞关键质量属性比对结果、短期稳定性可比性考察数据、包材 - 药液相容性试验及容器密封性验证结果等现有数据,开展系统性风险评估,综合判定变更启用的合理时机。变更实施的依据为研究数据的充分性与风险可控性,不能一概而论限定为仅考察 6 个月或需持续研究至效期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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