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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普遍,一个规格增加了原辅包供应商、增加了批量、增加了自动灯检等等,另一个规格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这在法规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关注各省级问答文件看是否有相应解答。
在没有法规的前提下,还是先回归问题本质,通常在看变更指导原则的时候,并不仅仅关注是哪个等级的变更,更重要关注是做哪些研究。这个问题在我看来首先是科学角度需要做哪些评估,不清楚两个规格的制剂是否等比例?包装是否等比例?原料性质是否稳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变更是否对制剂 有影响?等等,基于这几个问题综合判断10g和15g规格下原料对制剂质量的影响可以企业自己评估过去?如果不能,该验证验证,如果可以,甚至可以年报。不管报什么,企业自己都要收集15g/支新原料的稳定性数据,只是会预判风险大小而已。
不清楚这个产品在省局备案的时候备案内容是如何描述的,通常是描述为***产品增加***原料供应商,这里不针对规格。
举例:一个外用制剂,原辅包等比例10g/支和15g/支,原料性质稳定,制剂性质稳定,短期用药,原料两家供应商的工艺路线、质量控制什么都没区别,那可以执行内部评估年报提交,不放心可以咨询一下省局,各省的把控尺度差异挺大的,跟企业的性质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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