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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H的要求是至少3个生产批次。如果在S7.1和S8.1提交的方案包括或适用于提交的III期临床批次,如无其他说明,应在S7.2或P8.2承诺按照既有方案执行。
2. 稳定性末期做包材相容性和给药器具相容性试验的承诺可以写在P8.2,也可以直接写在P2.6。建议直接写在P2.6,因为承诺不只是承诺要做,而且要呈现具体的方案。
3. 对于某些特殊产品(如生物制品中的疫苗),P8.2可能还会包括累积稳定性研究(cumulative stability study)的承诺,即使用“old”的抗原原液生产的制剂进行稳定性研究。同稳定性末期做包材相容性和给药器具相容性试验一样,这些研究在上市时不会有用于研究的合适材料。
不需要在 S7.2 和 P8.2 中承诺持续考察 III 期临床的长期稳定性。根据《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稳定性承诺要是针对申报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情况而言。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 3 个生产批次样品(如验证三批)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复检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若资料中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少于 3 批,则应承诺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 3 批,并进行直到建议有效期(复检期)的长期稳定性研究。而 III 期临床批次主要用于支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虽其稳定性数据可用于效期制定,但稳定性承诺重点关注的是生产批次样品,而非 III 期临床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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