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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要使用发往国内的产品开展稳定性考察。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三节“持续稳定性”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根据上述条款,不考虑其他条款所述的变更、偏差情形时,只要满足同一产品、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内包装形式(问题中的裸瓶),随机选取1批开展持续稳定性即满足法规最低要求,和产品发往的国家和地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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