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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品属于传统化学药或生物制品,参考202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主要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试验参与者,并给予试验参与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主要研究者、申办者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前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中的非发起方报告,同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并提供书面说明。
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更新后,申请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信息。对于因安全性原因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试验状态信息;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药审中心应更新试验状态并立即予以公示。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在临床试验完成日期后十二个月内在登记平台登记临床试验结果信息;对于支持上市申请的注册临床试验,建议在上市申请前完成临床试验结果信息登记(以发生时间较早者为准)。临床试验结果信息至少应包含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E3: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所规定的临床研究报告概要的内容。
建议同步向CDE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暂停开发的决策背景、当前试验状态及后续计划。书面报告可通过CDE申请人之窗系统提交电子版,并提前和CDE沟通递交文件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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