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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MP 原料药附录,重新加工的工艺需要经过验证,且考虑额外工序的风险,包括引入新的杂质/有机溶剂,是否影响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同时考虑额外的稳定性试验,同时指南也考虑到了重新加工可能因突发事件导致,可以同步验证的方式进行。所以,重新加工是必须经验证的工艺,是生产工艺的一部分,即需列入到工艺规程,并经注册批准。而不是作为偏差事件的应急措施的一部分,在产品不合格时进行额外处理和检验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新加工:
(一)应当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证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确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规程和预期结果。
(二)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重新加工,将重新加工的每个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比较。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还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
重新加工因为采用了和注册不同的工艺,原有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不再适用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开发和验证的分析方法。比如:采用新的溶剂重结晶进行重新加工,往往需要开发和验证新的分析方法。重新加工示例:用不同的溶剂重结晶;将成盐的产品再解离后重新成盐(不在注册工艺中)进行精制;重新蒸馏,但取其他馏分;增加原注册工艺中没有的水洗工艺除去无机盐残留;增加原注册工艺中没有的活性炭进行精制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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