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制2类新药A产品在临床3期阶段,该A产品已经明确属于OEB 5级,完成3期临床之后,再完成工艺验证,然后NDA申报审评,预计获批至少28年,A产品在该公司唯一生产线生产,该产品线无商业化产品上市,公司说A获批之后会挪到另外的商业产品线(该产品线还在建设)-这个前提背景,现在该公司有研制开发了个同类型产品B,但是B属于OEB 3级,现在正在小试阶段,后面IND申报及临床样品生产,也是在该公司唯一生产线,且应该是在A获批之前会进行临床批次生产。
我的问题是:A和B产品是否能够共线?
我的理解是不可以,OEB级别相差太多了,明显不能共线,另外A产品NDA申报的时候,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省局的老师看到A和B在一个车间,这个GMP符合性检查基本就不能通过,但是该公司说咨询过北京某大型GMP咨询公司,说临床阶段是可以这么实施的,风险可以控制。所以我就纳闷了,难道是我的理念过于严格了吗?
这是一个车间只有1条生产线,车间就代表生产线。我们称现有唯一生产线为A1生产线,在建的A产品生产线为B1生产线来进行说明。
1、除了明确说了不可共线的品种,A是OEB 5级,高毒高活类产品,我们一般默认不可共线,因为共线评估太难了,需要的数据也非常多,对管理要求也非常高。
2、临床期间和商业化的确会有差异,至于差异多少,怎么管理,各家简直是八仙过海。
3、B产品是OEB 3级,B产品的IND再A产品的工艺验证之前,就是在A产品工艺验证之前,会在A1生产线生产B产品的IND注册批,必要时还会有B产品的临床批的生产。(撸一下时间线:A产品预计至少28年获批,也就是大概率在3期阶段。临床3期和商业化,我们一般认为3期就完全按照商业化来管理了,即通常说的,按照GMP要求来。B产品在小试阶段,那报IND很大概率会在A产品工艺验证之前。)
4、A产品的商业化在A1生产线,那也是获批后的事情,而且获批后做生产场地变更,在这之前,A产品肯定还是在A1生产线生产。总不能获批后,在生产场地变更前不生产,不卖产品吧。
5、A产品在报NDA之前,会先办理生产许可证(仅供注册用),非动态,一般也不会查共线等(仅个人经验)。
6、拿到批件后,会变更生产许可证,也会有GMP符合性,至于是否二合一三合一,这个待定,根据监管与企业沟通协商确认。这个时候,B产品最多就是在A1生产线有了临床样品的生产。
总结:商业化与非商业化产品,上人的与不上人的,优先评估的是对在产产品,上人的产品的影响,其次才是考虑对即将生产的产品或者未上人的产品的影响。B产品是OEB3,A产品是OEB 5,B产品生产后,只要清洁验证过关且到位,对A产品的影响可控,从A产品的角度看,咨询公司的意见可参考,可操作。
建议参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2023.3),除了《中国药典》等规定不能共线生产的生物制品、β-内酰胺类(其可接受的残留水平可能为“零”)和非β-内酰胺类药品原则上不能共线生产,其他高毒、高活性产品经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验证后,可以共线。
OEB 5 产品特殊性在于其PDE 或者OEL值太小,实际操作中很难能做到指南所要求的”在设计共线生产控制策略时,应当从风险与收益整体平衡角度考量相
关设施、设备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洁残留限度标准,监控清洁工艺关键参
数等内容,同时要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可操作性的评估应当有一线操作人
员参与,全面审核生产设施、设备组装、运行、干预、拆卸、维修和清洁
时需要的操作,要达到设计要求与员工操作之间的平衡。“ 如xunger老师提到的清洁验证中,残留限度可能低于分析方法的定量限甚至检测限。
A和B产品是否能够共线? 不能。 基于OEB级别差异过大(5级 vs 3级),且A产品为明确的高毒高活产品,共线生产风险不可接受。A产品已完成III期临床,其毒性数据(OEB 5级)已明确,不属于“认识不充分”的早期阶段。其高毒高活的特性是确定的。临床阶段药品的生产同样需要遵循GMP原则,核心目标是保障受试者安全。将极高毒性的OEB 5级产品与较低毒性的OEB 3级产品共线,带来的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危及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数据可靠性。其基于健康的暴露限(HBEL/PDE)极低,计算出的清洁残留限度(可能低至0.1 ng级别)通常远低于常规分析技术(如LC-MS/MS)的定量限,无法通过验证证明清洁有效性。需要隔离器级别的控制措施,常规负压或局部排风难以满足其极低的职业接触限值(OEL)。
NDA申报时的GMP符合性检查能否通过? 极大概率无法通过。 省局检查员会重点关注共线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将OEB 5级产品与其他产品共线,且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基于数据的风险控制证据,会被视为严重缺陷,可能导致检查不通过。 风险预防原则和患者(受试者)安全至上的核心要求。在OEB 5级产品的共线问题上,采取最严格的立场是当前行业和监管的普遍共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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