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如何进行药物警戒管理?
QA

老师您好: 

我司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品种本质为医疗器械,但因个别品种用于“血源筛查”,按药品管理,属于管理性药品,目前已在PV质量管理岗位齐备,可正常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后质量问题的处理。 现咨询: 

1、PV医学、PV运营是否为强制配置岗位?

2、综合企业运营资源,PV相关岗位是否允许兼职? 

3、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可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兼任? 

4、对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GVP执行监管标准与“疫苗”等生物制品是否有区别? 盼复

2025-12-11 09:33 GCL     
1个回答

1、PV医学、PV运营是否为强制配置岗位?

在法规并未强制要求配置。在企业内部制度或SOP中需要对PV医学、PV运营的职责清楚描述。

2、综合企业运营资源,PV相关岗位是否允许兼职? 

在企业内部制度或SOP,需要明确兼职的情形、职责等要求。例如PV医学,可能由医学相关人员兼职,但此兼职人员需要满足PV医学的相关职责和专业度。

3、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可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兼任? 

通常建议药物警戒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分开。从内部制度或SOP,两个部门职责和分工角度来看,是不同的。

4、对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GVP执行监管标准与“疫苗”等生物制品是否有区别?

因产品特性、风险特征和监督需要不同是有区别的。

2026-01-09 10:31 深蓝浅蓝